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1500000元,加工费为300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1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要求:分别作出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并写出计算过程
A.100
B.130
C.150
D.250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无法获得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元。
A.90370
B.90200
C.81200
D.81370
元,支付运费10000元,支付加工费120000元,支付消费税680000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增值税税率均为17%,商品加工完毕,甲将其验收入库。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写甲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
A.15
B.19
C.34
D.49
A.70
B.140
C.160
D.208
A.180
B.210
C.230
D.350
A.200
B.140
C.280
D.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