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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传统上认为,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要看()。

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

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D.被告过错的大小

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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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

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

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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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1982年5月15日,甲酿酒厂注册了“高原牌”商标,其标识为圆圈内的“高原”字样加L峰图案及“CAOYUAN”字样的组合商
标,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被告乙酒厂生产的产品中,有一类产品:“高原冰啤”。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擅自生产该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曾多次发函与被告交涉,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但未停止使用行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性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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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原告为船主,被告为码头老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的“吉祥号"船舶可以停靠在被告的
码头装卸货物。在停靠期间,因退潮致使原告的船陷入河泥中,并撞上硬土而受损。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要求。被告承担的义务属于()。

A.约定义务

B.默示义务

C.主给付义务

D.受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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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
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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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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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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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得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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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原因力制度是为了解决何种问题()。

A.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B.因果关系的大小

C.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D.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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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
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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