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15日,甲酿酒厂注册了“高原牌”商标,其标识为圆圈内的“高原”字样加L峰图案及“CAOYUAN”字样的组合商
被告乙酒厂生产的产品中,有一类产品:“高原冰啤”。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擅自生产该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曾多次发函与被告交涉,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但未停止使用行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性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被告乙酒厂生产的产品中,有一类产品:“高原冰啤”。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擅自生产该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曾多次发函与被告交涉,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但未停止使用行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性的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缴纳许可使用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及服务商标、销毁含有“富春”字样的交易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自2003年5月至其实际使用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暂定40万元,算至2005年6月)、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因调查等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请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A.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义务
B.被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C.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D.被告过错的大小
E.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A.乙是原告,甲是被告
B.乙是原告,丙丁是被告
C.乙是原告,甲、丙、丁是共同被告
D.乙是原告,甲是被告,丙丁是第三人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C.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D.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C.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D.乙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