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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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于1997年10月份,按CIF条签订一出口8万台电视机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加拿大商人于1998年1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信用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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