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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方与某港商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为38670.00港元,允许分批装运。香港某银行按上述金额开来信用证,我方第一

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额为20780.00港元,议付后信用证余款为17890.00港元,第二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额为17980.00港元,超出信用证金额90.00港元,分析议付时有无问题。若有,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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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11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11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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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于1997年10月份,按CIF条签订一出口8万台电视机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加拿大商人于1998年1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信用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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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项出口5万码法兰绒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L/C。外
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在备货期间,外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L/C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了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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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后
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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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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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
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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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
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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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
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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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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