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title.png)
[主观题]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请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回答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哪些为共有部分?《民法典》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进行了哪些规定?
查看答案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solist_ts.png)
A.所有权
B.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使用权
D.共同所有权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
B.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C.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D.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A.共同管理
B.处分
C.收益
D.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