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日本横滨某公司(简称横滨公司)与大阪某公司(简称大阪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横滨地方法院审
2000年6月,日本横滨某公司(简称横滨公司)与大阪某公司(简称大阪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横滨地方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大阪公司返还横滨公司货款15000万日元。但因大阪公司在其本国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该项债务,执行法院便作出债权扣押令,追加由大阪公司投资参股的中国青岛某公司(简称青岛公司)为债务第三人,并责令青岛公司将大阪公司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予以扣押。2001年2月,日本国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通过其中央机关经我国司法部将上述债权扣押令送达给青岛公司。青岛公司收到债权扣押令后认为,本公司虽系与该案被告合资成立,但与其在国内所欠债务无关,日本法院欲将该案被告在国内所欠债务转嫁给本公司,没有道理。况且,本公司系中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没有义务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因此,该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
请问:(1)青岛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是否合法?
(2)如果横滨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获得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