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请问这样做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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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刘某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
分析本案中陈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在协议书中承诺的于2010年5月底之前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的约定,虽经陈某多次催促,但因开发公司始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公司实际上无法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同时,陈某在前往工地了解情况时发现,工地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陈某由此认定,开发公司承诺的2011年5月31日交房亦不可能兑现。陈某对开发公司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遂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公司未回复,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他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回答问题:
(1)双方签订《购房预订协议书》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了受合同法保护的合同关系?
(2) 陈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该不该支持?
(3)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4)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理由是什么?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A.赔偿陈某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
B.修复楼顶天这傻的费用
C.陈某室内家具的损失
D.陈某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