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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市XX乡XX村陈某某(女,16岁,XX镇XX中学学生)家的邻居发现陈某某死在她家

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市XX乡XX村陈某某(女,16岁,XX镇XX中学学生)家的邻居发现陈某某死在她家

后面40多米远的一片竹林中。当日下午,XX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即到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窒息死亡,生前曾遭受性侵犯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得逞。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警方认定该村张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他在案发次日便离家外出打工了。张某,1969年4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汉族。2001年至2002年曾任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各家各户的情况十分熟悉。2002年7月,因其品行不端,张某被解除职务。张某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出入色情场所。前些年,妻子不堪忍受其恶习,独自一人到广州打工。张某一人在家独处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12月4日,民警在XX省XX市将张某抓获并以其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在警方出具的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慢慢交待了自己的作案经过。2002年9月以来,由于手头拮据无钱出去“风流”,欲火中烧的张某就将邪恶的目光盯上了正在上初三的陈某某。11月初,他多次到陈某某学校向学生打听初三年级放晚自习的时间,还到陈某某家附近转悠了好几次。另外,他还到处放风要到外地打工,并先后联系好3人一起于11月21日一早动身。他觉得在去外地前的这个晚上干了伤天害理的事,谁也不会怀疑到他头上,再说女孩被人“欺侮”了,因为害怕坏了“名声”常常不愿声张。11月20日晚,张某早早地吃过晚饭,然后挨到8点多钟就到陈某某家附近守候。9点钟刚过,下了晚自习的陈某某像往常一样回家,一路上,,唱着歌,踏着轻快的脚步朝回走。当她走近家门时,早已守候在附近的张某立即上前搭话,他自称是村干部,来了解村里有无人家违反计划生育。陈某某也认识他,就边走边回答他的问话。突然,张某趁陈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她击昏,又迫不及待地将她拖到屋后草地上。张某正在脱陈某某的衣服准备对陈某某实施奸淫时,陈某某醒来拼命与他扭打并喊“救命”。由于害怕陈某某高声喊叫引来村民,导致自己的恶行败露,张某死死地卡住陈某某的脖子,直到她不再动弹。之后,张某才感到惊恐,他自作聪明地伪装现场,并连尸体带书包、雨伞等物一起全部拖到竹林深处抛弃,然后仓皇逃窜。12月10日,经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被XX市公安局逮捕。12月20日,XX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请按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写明:(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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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陈某,男,48岁,XX海关关长。 陈某任XX海关关长不久,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总经理方XX经过陈某的
下属朱XX(男 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牵线,认识了陈某。随后,方XX便通过朱X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 给陈某。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 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朱XX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现金人 民币3万元。这期间,陈某明知方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 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却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所在公司核发《进 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X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XX海关 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3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等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 物进口,共计逃缴税款9000余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XX、方XX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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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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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标题中正确的有()

A.XX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春节期间犯罪行为的情况通报

B.XX县政府关于传达市政府关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通报

C.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XX乡特色文化乡镇称号的通报

D.XX厂关于召开年终表彰大会的通报

E.XX财政局关于宁XX的批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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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面哪种称呼是正确的?()

A.“中共XX省省委书记”

B.“中共XX省委书记”

C.“XX市市委书记”

D.“XX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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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找出下列公文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关于推荐孙鹏等10位同志参加XX考察活动的请示报告

找出下列公文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关于推荐孙鹏等10位同志参加XX考察活动的请示报告

X财发201605号

市政府:

根据省外办《关于组织XX省第九届对外交流考察活动的通知》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拟推荐孙鹏等10位同志参加XX考察活动。名单如下:

沈大华XX银行

孙鹏XX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报告。

XX市财政局(印章)

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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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单位工程抹灰工程自2012年XX月XX日开始,于2012年XX月XX日顺利施工完成,在验收时应检查哪些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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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李证,男,44

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李证,男,44岁,汉族,19XX年4月生,住XX市大学路22号。身份证号码:XXXX8719XX06012558。2012年2月12日,李证驾驶牌号为XXA00001悍马牌汽车行至XX市大学路口调头,被市民刘亮用于机拍下照片送至XX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该交警大队依据照片认定李证驾驶构成违章,随即当日在XX市交通违法信息网上公示了对李证的处罚,公示内容是:"XXA00001汽车违章掉头,罚款100元,扣2分,自公告之日起15天到本队接受处罚。

李证认为,XX交警大队作出处罚的程序违法。理由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警察应当(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刊;(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而XX交警大队仅凭一张照片就对李证作出处罚,没有告知李证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经李证签名,交通队警察亦未盖章签名。李证认为,XX交警大队的行为,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2012年3月XX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李证向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议,请求撤销XX交警大队的交通处罚决定,XX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的地址是:XX市XX大道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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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下列标题中,书写正确的是()。

A.XX县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B. XX县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C. XX县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D. XX县人民政府转X府[2001]32号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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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2015年3月,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

2015年3月,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林诉张旭故意伤害一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张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林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具体案件事实如下:王林与张旭是同学,2013年10月,王林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张旭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以后王林归还借款.由于生意经营不善,导致亏本,王林没有按约定将借款归还张旭。张旭多次向王林讨要欠款未果.2014年11月7日,张旭到王林家索要欠款。在王林的家中,张旭与王林发生争吵,张旭拉扯王林到XX派出所处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王林的邻居李学,李学将王林和张旭劝入其经营的“吉利鞋店”内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二人厮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学劝开。王林当天感到头部不适,遂到XX区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1)脑震荡;(2)左耳骨膜穿孔。为此,王林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共计6200元。经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林为轻伤。2014年12月1日,王林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旭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3

万元。

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一份,证明其伤情为轻伤;(3)XX区医院出院证明书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情况;(4)XX区医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治疗情况;(5)XX区医院医药费发票5张,证明王林花费医药费6200元;(6)交通费票据4张,证明王林去医院复查花去交通费240元。

王林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张旭故意欧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轻伤,请求法院判决张旭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费3万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林:29岁,吴,汉族,XX省XX市人,自由职业者,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旭:29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自由职业者,住XX省XX市XX区X路X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

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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