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2001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
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A.属夫妻共同财产
B.属林某婚前个人财产
C.属林妻个人财产
D.不能断定其归属
A.由王某归还
B.由王某与张某共同归还
C.由张某归还
D.由王某归还大部分,张某归还少部分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A、使用华法林期间,禁食富含维生素K的食物
B、使用华法林期间,需要控制摄入维生素K的食物的量保持稳定
C、使用华法林期间,不需定期监测INR值
D、使用华法林期间,INR值控制在1~2
E、同时服用阿司匹林会减弱华法林的作用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6年多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没想到,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