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承担30%的责任,信用社分社承担70%的责任,信用社分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信用社分社与何女士系储蓄合同关系,存折和密码为取款的重要条件,何女士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何女士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他人,是导致他人得以将存款取走的主要原因,因此何女士负主要责任;男子在盗取存款时,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为“荷某”,信用社分社未能发现客户签名与户名不一致,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决何女士承担60%的责任,自担2.7万元损失,信用社分社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何女士1.8万元。
请简要分析该信用社与何女士在该案中分别存在什么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土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A.出售的公寓购买超过2年,免征增值税
B.出售的公寓购买超过2年,但非普通住宅按全额缴纳增值税
C.出售的公寓购买超过2年,但非普通住宅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D.出租的住宅按含税租金÷(1+1.5%)×1.5%缴纳增值税
E.出租的住宅按含税租金÷(1+5%)×1.5%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