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在将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后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此时()。
A.议付银行应取消议付出
B.议付行应执行议付
C.开证银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D.开证行分批执行议付
A.议付银行应取消议付出
B.议付行应执行议付
C.开证银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D.开证行分批执行议付
A.议付行应取消议付,并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英镑货款
B.开证行对已议付的5万英镑仍应偿付,但其余5万英镑立即失效
C.因在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使用,故本证仍然继续有效
A.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仍应偿付,其余5万美元立即失效
B.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拒绝偿付,并指示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
C.因撤销通知到达前已部分议付,故本证仍全部有效
D.声明此证已失效
案例 分批装运
案情
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至7月份每月运100吨。
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
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由于该证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X此次将全套单据交由议付行C行议付。C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行索偿。
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C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
C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按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号信用证项下你方:
(1) 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开证行由于分批装运问题拒绝付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试分析开证行的说法是否有理?
A.议付申请人为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B.国内证的受益人可不要求在我行开户
C.议付期限为放款日至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
D.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允许分次办理议付
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有装运期,而未列有效期,按《UCP 500》规定,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期前向银行交单。( )
A.必须注明运输方式;
B.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C.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到期日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装运日期不得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D.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