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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下设供水和供电两个辅助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200×年9月份
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及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数量见下表:
辅助车间名称 | 供水车间 | 供电车间 | |
待分配费用 | 17600元 | 18000元 | |
提供产品和劳务数量 | 23000吨 | 35000度 | |
耗 用 量 | 供水车间耗用动力电 | 4000度 | |
供水车间耗用照明电 | 1000度 | ||
供电车间耗水 | 1000吨 | ||
基本车间耗用动力电 | 20000度 | ||
基本车间耗用水及照明电 | 20000吨 | 6000度 | |
行政部门耗用水及照明电 | 2000吨 | 4000度 |
要求:
(1)采用直接分配法,分别计算水费分配率和电费分配率。
(2)根据水费分配率,计算分配水费。
(3)根据电费分配率,计算分配电费。
(4)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会计分录(“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列出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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